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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00:48 GMT -6
问题的介绍和提出 如果不合格的驾驶员在交通中伤害了他不代表的受害人,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是否不能起诉合格的过失人身伤害罪、人身伤害罪和人身伤害罪?因明显的刑法冲突而被取消驾驶资格、被放弃的他是否应该“起死回生”?为了试图解决解释学的僵局,我将首先提出其规范性大纲,然后我将带来有关“Wielderaufleben ”规则的消息,然后进行论证,最后提出问题固有的教条解决方案。 1997 年 9 月 23 日第 9,503 号法律(“制定了巴西交通法规”——以下简称 CTB)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些争议。其中一项尚未解决,涉及刑法的并行性[1],涉及第 303 条第 1 款和第 302 条第 1 款第 I 项(汽车驾驶员在公共道路上实施的不当人身伤害)的重叠。机动车 被取消资格),从而损害了第 309 条(被取消驾驶资格,有损坏危险)。证实第一次犯罪的条款要求——为了刑事起诉并根据 1995 年 9 月 26 日第 9,099 号法律第 88 条——被犯罪方(或任何可以替代他的人)的代表,遵守最后期限,根据《反恐委员会》第 291 条第 1 款的规定。 看这个例子:一名被取消资格的司机,尽管以符合道路允许的最高时速5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违反了道路关系的安全,但由于完全不称职,车辆失去控制并碾过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他的童年朋友,造成身体伤害。以老朋友的 WhatsApp 号码 名义,被冒犯的一方决定不起诉在事故中一只手臂骨折的司机。问题是:“只要受害人没有及时提供代理,损害了对他造成合格人身伤害的不合格代理人的利益,任何行为都不会受到惩罚,或者至少必须对取消资格驾驶罪,其行为具有无条件公共性质的刑事犯罪,正在由特别刑事法院审理?” 瓶颈在于,考虑到调节确定关系的教条武器库以及解决刑法之争的各自规则,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必然的。事实上,如果一方面,确定该规范复合体中的普遍规范不会产生任何困难(通过刑法之间专业关系的指导标准[2]解决,与此相反,废除第309条)德国刑法第303._条的效力。 在解决巴西刑事法律秩序中提出的问题中的应用“Wielderaufleben ”一般性地告知,在刑法背景下,以前所规定的规范在 巴西学说和判例中实际上是未知的。由于适用了现行的“复活”,即恢复了其法律效力,回到了引发不再起规范事实作用的定罪令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3]。严格来说,将“ Wielderaufleben ”移植到 巴西教条刑法领域并不存在任何障碍。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与所有《刑法典》第 69、70 和 71 条规定的犯罪组合不同,刑法冲突不受规范约束:理论和判例是上述机构规则的运作方式。因此,鉴于缺乏安全参考来解决上述示例的困惑(在刑事论坛中如此常见),使用Wielderaufleben(在刑法冲突中被忽视的规范的“回归生活”)似乎适合于面临这样的案件:在交通中,被不合格的司机造成疏忽造成身体伤害的受害者停止对他采取行动。其次,因为刑法冲突是比例原则基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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