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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1:51:56 GMT -6
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谨慎,购房者必须对业主和将要购买的房产进行充分的研究,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斯帕卡房地产顾问的几篇文章解释了买家应如何保护自己免受诈骗,特别是在直接购买(即没有房地产经纪人帮助)的情况下。 然而,尽管有如此多的信息,仍然有买家没有采取一切可能的保护措施,冒着不被视为善意买家、鲁莽谈判或缺乏谨慎的风险。 例如,买方必须要求出示否定所有权异议证明;民事、州和联邦诉讼;劳工债务;州和市财政行动;所有权抗议;社会保障债务;真实的个人反迫害行为;公寓债务;除其他外。 然而,当涉及劳工债务时,必须更加小心,因为高级劳工法院已作出多项裁决,特别讨论了执行欺诈的发生以及与劳工债权人相关的转让无效。 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TST 撤销了扣押,并排除了 电报号码数据 对执行欺诈的认可,认为已被第 9 区 TRT 撤销的合法交易有效。事实上,对于巴拉那州的TRT来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并且第三方收购方缺乏诚信,因为尽管没有迹象表明该财产受到司法限制,但合法交易不会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因为在购买该房产时,已经有人对业主提出了投诉。 然而,高等法院在报告部长塞尔吉奥·平托·马丁斯 (Sergio Pinto Martins) 于 2022 年 8 月做出的裁决中理解,即只有在有扣押记录的情况下才承认执行欺诈。资产出售的机会,或第三方收购方的恶意被充分证明时: “根据第 13,467/2017 号法律提出的复审上诉。第三方动议。附件解散。执行欺诈。 按照 CLT 第 896 条第 2 款第 2 款和 TST 第 266 号先例规定的形式,执行判决时上诉复审的适当性仅限于直接和字面上违反共和国宪法规则的案件。争议仅限于要求解构第三人获得的房地产扣押。当事人原告认为自己是善意收购人。本法院采纳了《STJ》第 375 条先例的理解,即只有在有扣押记录的情况下,在出售扣押物的机会时,才承认执行欺诈。资产,或当第三方收购方的恶意被证明时。然而,根据记录中概述的事实框架,TRT 认为执行欺诈的特征是,在第三方购买该财产时由于当事人禁运,对卖方的执行已经在进行中。因此,无论是否有上述资产的扣押登记或第三方购买者的恶意证明,该财产的限制均维持不变。已知并已提供搜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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